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

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28 15:5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扬中市委组织部</FONT>
扬中市科学技术协会</FONT>
扬中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FONT>
扬中市科技局
 
扬科协[2011] 4 号</DIV>
 
各镇区科协、各市级学会、各企业科协、各相关企业:</DIV>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双提升、新跨越”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国科协及四部委《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讲、比”活动),动员和组织全市企业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自主创新的伟大实践,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机遇,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发改经信委、市科技局决定在全市企业中深入开展“讲、比”活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DIV>
 
  一、“讲、比”活动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FONT>
 
   “讲、比”活动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以企业科技工作者为主体,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切实提高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DIV>
  企业科技工作者是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重要力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科技工作者要站在时代前列,立足本职岗位,重点面向生产一线开展技术创新和原始性创新。“讲、比”活动是动员和组织广大企业科技工作者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重要载体。在企业开展“讲、比”活动,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部署,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改变关键技术依赖于人、受制于人、自给率低的局面,就必须依靠广大企业科技工作者,弘扬时代主旋律,通过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DIV>
 
  二、“讲、比”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原则</FONT>
 
  “讲理想”就是要把发挥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同企业发展、国家振兴紧密结合起来,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比贡献”就是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需要,以“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为重点,开展比专业水平和技能、比员工科学素质、比技术创新方法、比技术专利、比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实践活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通过“讲、比”活动的开展,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长效机制,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争做技术创新的先锋和拼搏奉献的楷模,企业科协、院士工作站应成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作出新贡献。</DIV>
  坚持以企业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突出企业科技工作者在“讲、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讲、比”活动成为企业科技工作者锻炼自己、提升自己、展示自己、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调动其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企业科协组织或院士工作站为依托,有组织地在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开展“讲、比”活动,使企业科协、院士工作站成为团结动员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群众组织,使“讲、比”活动成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坚持企业需要、员工欢迎、注重实效、联合协作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立足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本职岗位和企业创新的具体目标,通过“讲、比”活动达到联合协作、协力攻关、解决问题的目的,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提高。</DIV>
 
  三、“讲、比”活动的实施步骤
 
  (一)立项实施。</B>立项应考虑不同企业性质、行业特点、技术水平、科技人员素质与数量、企业发展形势与任务等因素。所立项目应有相当技术创新含量和鲜明的创造性,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和实际需求。“讲、比”活动立项可由项目执行者(本人或集体)自愿申报,经企业科协或院士工作站批准后实施。立项的“讲、比”项目纳入企业科研或生产任务,由企业统一部署实施,已成立企业科协的可由科协组织实施。</DIV>
  (二)检查验收。</B>企业科协或院士工作站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对“讲、比”项目进行考核、验收,或由企业委托其他科技部门、科研单位考核、验收。</DIV>
  (三)总结评比。</B>“讲、比”活动总结、评比应纳入企业管理体系。评比要充分展现企业科技人员的高尚情操、团队精神、先进成果和良好经济效益,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和科技的价值。</DIV>
 
  四、 “讲、比”活动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B>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发改经信委、市科技局联合成立扬中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DIV>
  (二)结合企业实际,营造良好环境。</B>企业科协、院士工作站要在党组织和企业负责人领导下,按照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特点,从企业实际出发,具体组织实施“讲、比”活动。要加强与企业生产、科研、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密切配合协作,抓好立项、实施、评估、表彰等环节,逐步完善组织管理办法。要争取企业领导的重视,将“讲、比”活动作为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产业提档升级的有效手段,在活动开展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DIV>
  (三)建立沟通、协调和服务机制。</B>“讲、比”活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掌握活动开展情况。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企业的技术需求,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努力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长效机制,将技术支持、科技咨询、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内容拓展、延伸到“讲、比”活动中去。企业科协、院士工作站要积极探索专业学会和专家服务企业的有效方式,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DIV>
  (四)开展表彰奖励,推动“讲、比”活动深入开展。</B>按照《扬中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表彰奖励办法》,每三年在全市评选表彰“讲、比”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科技人才标兵和优秀组织者。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与其它激励措施协调配套,使“讲、比”活动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创新人才成长、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DIV>
 
附件:扬中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表彰奖励办法</DIV>
 
附:
 
扬中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表彰奖励办法</FONT>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贡献,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发改经信委、市科技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为做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DIV>
 
第一章  总&nbsp; 则</DIV>
 
  第一条&nbsp; “讲、比”活动的基本宗旨: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提升企业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推动企业树立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加强科技工作者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企业和谐,服务企业文化建设。</DIV>
  第二条&nbsp; 评选表彰每三年开展一次,分为先进集体、科技人才标兵和优秀组织者。每次表彰先进集体10个,科技标兵10名,优秀组织者6名。</DIV>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nbsp; 各企业科协、院士工作站应同时成立“讲、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讲、比”活动组织实施和评选工作。</DIV>
  第四条&nbsp; 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日常工作,提出“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科技人才标兵和优秀组织者推荐名额,并起草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文件。</DIV>
  第五条&nbsp; 评审程序:</DIV>
  1.开展“讲、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将有关材料报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DIV>
  2.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并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DIV>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FONT>
  第六条&nbsp; 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均可参加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的评选;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均可参加市“讲、比”活动科技人才标兵的评选;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科协、院士工作站专职和兼职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占表彰比例不超过20%),均可参加市“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的评选。</DIV>
  第七条&nbsp; 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推荐条件<B>:</B>
  1、企业领导重视企业科协和科技工作,企业科协、院士工作站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工作经费、活动场所、办公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能组织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企业创新氛围浓厚,在企业科技工作者中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参加“讲、比”活动的人员达到企业科技工作者总数的80%;</DIV>
  3、积极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和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讲、比”活动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科技成果和一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4、获所在企业“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DIV>
  第八条  市“讲、比”活动科技人才标兵推荐条件:</B>
  1、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模范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企业科协组织开展的各项创新活动;</DIV>
  2、勇于创新,积极参加企业“讲、比”活动;
  3、“讲、比”活动所立项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
  第九条  市“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推荐条件<B>:</B>
  1、热心支持和组织开展“讲、比”活动,善于整合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一线创新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好评;</DIV>
  2、积极沟通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讲、比”活动开展,组织活动具有创新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3、充分发挥科协组织作用,在“讲、比”活动中为科协组织树立良好形象;
  4、在企业评为“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DIV>
 
第四章&nbsp; 表彰奖励
 
  第十条</B>  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发改经信委、市科技局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科技人才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同时对科技人才标兵和优秀组织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DIV>
  第十一条</B>  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发改经信委、市科技局向各推荐单位、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市“讲、比”活动表彰的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所在单位考核、晋升职务和工资等的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市“讲、比”活动科技人才标兵可推荐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奖励评选。各企业要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创新效应,积极营造通过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氛围。</DIV>
  第十二条  对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按该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DIV>
 
第五章  附  则</FONT>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DIV>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DIV>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